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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使用这种非道路移动机械和柴油货车,将面临行政处罚 
时间: 2023-12-08 阅读量:1044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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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以柴油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为主的移动源尾气排放已成为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为提升广大机械主和车主知法、守法意识,打击非道路移动机械和柴油货车超标排放行为,我们搜集了几起移动源违法典型案例,望引以为戒。

案例一: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明显可见烟

 

2023年2月5日,威海市生态环境局经区分局对某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1台叉车在使用时排放明显可见烟。依据《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其整改,处5000元罚款。

《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使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有明显可见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

环保贴士:机械主应定期对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维护保养,保持发动机等工况良好,发现存在冒黑烟等排放超标问题时,应停止使用并立即进行维修。购买加注合格的柴油,禁止加注劣质油品。加快老旧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淘汰,鼓励替换为电动和国四排放标准机械。

案例二:在禁用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高区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检中发现高区某施工现场内1台国二机械正在作业。由于该工地位于威海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核心禁用区内,依据《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其整改,处5000元罚款。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威政发〔2022〕22号):核心禁用区内禁止使用所装用柴油机达不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中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

环保贴士:在进入施工工地和企业内作业时,机械使用者应落实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主动进行进出场登记,报备机械信息,使用符合威海市禁用区管理要求的机械作业。

案例三:拆除、闲置、改装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

省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控中心在对某市监督帮扶过程中发现一起典型的重型柴油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违法改装行为。系在排气污染控制装置SCR温度传感器位置处加装螺母(或其他代替物),将传感器垫高,使传感器无法正常工作,继而减少尿素的使用量,此违法行为将导致车辆氮氧化物排放增高。依据《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环保贴士:SCR系统能将发动机排气产生的氮氧化物(NOx)转化成氮气和水,能够有效减少柴油车尾气中的NOx排放,因温度、氮氧化物传感器不正常运行或不规范使用尿素等,造成SCR系统故障,既导致车辆排放超标又增加车主维修成本。广大车主要杜绝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违法行为,按时添加尿素,使用正规燃油,发现故障指示灯点亮时及时排查维修。

下一步,威海市生态环境部门将持续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和柴油货车尾气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打击超标排放行为,广大机械主和车主如有类似违法行为的,务必立即改正,助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

END

来源: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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